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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

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于2005年8月1日实施,它是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纲领性文件。

1 它共分七章,即:总则、经营许可、维修经营、质量管理、监督检查、法律责任和附则,工五十七条。

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业务范围

(1)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、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,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、总成修理、整车维护、小修、维修救援、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。

(2)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、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,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、总成修理、整车维修、小修、维修救援、专项修理工作。

(3)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、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,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、车身、电器系统、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、涂漆、轮胎动平衡和修补、四轮定位检测维修、空调维修、车辆装潢、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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